2012-11-19 10:43:45 来源:公益时报 责编:fighter 点击:
发行费改为省级集中管理适时、精简、条理性更强
本报讯(记者王彩立)日前,财政部修订并下发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通知,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包含十一章六十六条。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修改幅度较大。从内容上看,侧重点更加分明;在制定上,新《办法》突出了精简性,条理性和适时性。
发行费分级管理改为省级集中管理
根据规定,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其中,彩票发行费包括彩票机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而与彩票机构关系最密切的是业务费,对此,新《办法》分别在第二、三、七章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发行费管理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批。
在业务费的归集和分配上,新《办法》第二章规定,彩票机构的业务费,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其提取比例由彩票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彩票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彩票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改变了旧《办法》“发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彩票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扣除电脑型彩票代销点经费后的余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时按规定的比例缴拨应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发行经费”的规定。
在预决算管理方面,新《办法》第三章规定,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对应旧《办法》第十八条“彩票机构编制的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复”的规定,新《办法》改为“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彩票销售机构编报年度预算,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新《办法》在专用基金中,增加了“彩票兑奖周转金”和“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两项,均从彩票机构业务费中计提;另外,新《办法》还规定,财政部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彩票市场调控方面的省际之间彩票市场均衡发展以及优化彩票品种及游戏结构等支出。
有增有删适度整合新法 适时、精简、条理性更强
旧《办法》制定于2001年,至今已十年有余,期间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条款已不再适用,而一些新情况却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根据法律制定的“适时性”原则,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因此,适时性是新《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
对比旧《办法》,新《办法》在制定上,坚持与时俱进,提出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删掉了原来“返奖奖金”、“机构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三章,将原来“第九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和“第十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两章的内容整合为新的“第八章资产管理”,条理性更强。
在“返奖奖金”、“彩票公益金”管理方面,新《办法》分别以“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既与其他相关法规保持了一致性,又避免了重复规定,达到了精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