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5 11:43:12 来源:中国江苏网 责编:ningzw 点击:
去年12月14日零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大丰市商业街中国福利彩票站,采取扳门把手入室的手段,窃得张某柜台内的人民币17元及票面价格为5元、10元20元中国福利彩票刮刮乐彩券1301张,票面合计价值人民币12200元,该批1301张彩券的中奖额为7450元,李某正在为自己的“幸运”而洋洋得意时,不料在兑付彩券150元后,警察很快就来了。原来,失窃的彩票站已将失窃彩票的号码抄送大丰彩票中心,福彩中心向所有经营户发出了被盗彩票编号清单,在李某第二天兑奖时被抓获由此案发。
近日,公诉机就被告人李某的盗窃事实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围绕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讯问和举证,被告人李某也对本案的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在陈述自己刮奖后的中奖的事实时,仍流露出些许激动之情。本案中刮中的奖金是否该计入犯罪的数额,以及对于兑奖行为该定何罪,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
类似案例:男子偷彩票中奖不敢兑取 奖金被计入案值遭起诉
《扬子晚报》消息:哑贼孙斌到彩票销售点行窃,偷了384张彩票,他刮了刮彩票算出中奖金额1280元,想想目标太大没敢去兑奖。案发后,这没去兑奖的1280元奖金连同彩票面值2710元一并计算进案值,孙斌“亏大了”,并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下关检方提起公诉。彩票点发现失窃后报了警,偷彩票的孙斌和“猫眼儿”在现场留下痕迹很快落网。案发后,办案机关统计,“猫眼儿”和孙斌共偷得彩票384张,彩票面值共2710元,中奖金额达12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凡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尽管他们没有去兑奖,这奖额仍一并计入案值。